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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来源 天山网 发布时间 2019-08-05 12:08 阅读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规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疆各地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了解,容错纠错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机关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予以整改和纠错纠偏,关心和保护干部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行为。

《办法》指出,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正确把握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敢于担当、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办法》强调,容错纠错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坚持事业为上、鼓励创新;坚持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容纠并举、有过必改。

《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干部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办法》还对容错纠错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坚持的判断标准、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可以容错处理的情形及不得容错的行为、容错的认定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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