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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9-000026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9-19 04:52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9〕34号 主  题  词 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

关于印发米东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
退出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区属各相关部门、单位:
  《米东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7日

米东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
产能退出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工信局等13委办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工信产业〔2019〕24号)精神和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持续优化我区产业结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对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压延、砖瓦业、钢铁、铸造、水泥行业、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造纸行业、电线电缆的落后产能工艺装备基本出清,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能过剩领域,突出重点行业,2019年重点关停退出强制性标准不达标、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红牌”企业、生产线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主责,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依规执行方面
  1、强化节能监察执法
  发改委(工信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对燃煤发电机组等行业能耗情况开展全面节能监察,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定期公布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
  配合上级节能监察局、节能监察中心做好能源消费量较大的行业的节能监察工作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工作。
  2、强化生态环保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分局:持续加大重点行业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进行查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提升监测数据质量,加强监测数据运用。加快推进钢铁、水泥行业和污水处理厂污染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与联网工作。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力度,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情况的汇总、统计及分析。
  持续推进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组织完成热力生产与供应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强化依证排污监督管理。
  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
  3、强化产品质量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入推进执法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并列入年度淘汰重点任务。
  定期公布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
  4、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定期公布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
  5、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发改委(工信局):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设备、工艺的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具备拆除条件的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严禁新增落后产能。积极探索提高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组织开展“地条钢”再排查。加大对“地条钢”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核查力度,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及时开展“回头看”工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并于年底公告年度已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二)政策措施落实方面
  6、加大资金扶持
  财政局(国资办)牵头,发改委(工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充分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工业企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7、执行价格政策
  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单位能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政策。
  8、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金融办: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升经营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一步完善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细化分类名单制管理。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重组、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盘活信贷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继续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债权银行信息共享、联合授信等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9、强化惩戒约束措施
  发改委(工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信息数据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经清洗比对信息后上传数据到“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不断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框架,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10、做好职工安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职工安置作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11、盘活土地资源
  自然资源分局、财政局(国资办):负责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任务
  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分半年、年度报送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材料;制定下一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发改委(工信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工作进展,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不力、推诿、不能按时上报工作进度的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及时报送材料
  6月15日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半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存在问题、相关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报发改委(工信局)。
  11月15日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当年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产能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函告发改委(工信局),计入当年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12月15日前,发改委(工信局)将本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上级工信局。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