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麻辣素食(老北京小鸡排)核查处置报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2-27 10:0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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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
麻辣素食(老北京小鸡排)核查处置报告
一、核查处置过程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送达了检验报告(GZJ2465000084773013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4〕C04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麻辣素食(老北京小鸡排)。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27日启动核查处置时,该食品厂处于停产状态;截止调查之日,当事人2024年11月22日该食品厂共生产8箱400袋麻辣素食(老北京小鸡排)(调味面制品),260克/袋,以每袋2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乌鲁木齐市月明楼市场的奥洋商行(利润0.2元/袋),货值总额800元,违法所得80元。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麻辣素食(老北京小鸡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