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2-27 10:0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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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
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办的由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涉及到我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1份样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麻辣素食(老北京小鸡排)(商标:振中+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60克/袋;生产日期:2024-11-22)由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出具的安全监督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T/ZZFSA001-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送达了检验报告(GZJ2465000084773013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4〕C04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麻辣素食(老北京小鸡排)。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27日启动核查处置时,该食品厂处于停产状态;截止调查之日,当事人2024年11月22日该食品厂共生产8箱400袋麻辣素食(老北京小鸡排)(调味面制品),260克/袋,以每袋2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乌鲁木齐市月明楼市场的奥洋商行
(利润0.2元/袋),货值总额800元,违法所得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5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长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