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顶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三文治”香肠案
来源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12:01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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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的新疆顶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食品抽查抽检,对该公司2021年9月23日生产的“喜嫂”牌三文治香肠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1000根,抽样数量8根,(规格:450克/根,保质期6个月),2021年11月6日,经被委托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其中6根抽样样品检验:菌落总数“n=5”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16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202151725)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MA180000260429)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021年12月1日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对新疆顶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召回的(2021.9.2.3)批次的19箱“喜嫂”牌三文治香肠予以就地封存。
当事人生产的2021年9月23日批次的“喜嫂”牌三文治香肠总计50箱,每箱20根,每根450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3日,保质期6个月,贮存条件:通风、干燥、阴凉卫生处。至2021年12月6日被调查止,新疆顶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召回该批次香肠19箱,31箱在疆内已销售无法召回,每箱市场销售价82元,加工制作成本65元每箱,货值4100元,销售额2542元,获利52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生产的“喜嫂”牌三文治香肠(20根/箱,450克/根),属于预包装的熟肉制品,经抽样检测:该香肠菌落总数“n=5”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被调查时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对待,立即采取措施主动召回19箱涉嫌不合格三文治香肠,生产过程严谨,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出厂销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喜嫂三文治香肠19箱(375)根;2、没收违法所得527元;3、罚款10000元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