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大佳瑞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伊犁黑蜂蜂蜜案
来源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12:0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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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自治区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X-J-SP18889,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中大佳瑞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犁黑蜂蜂蜜菌落总数、水分、营养标签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韩复兴。
2021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公司法人进行了询问,蜂蜜车间处于停产状态,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未采取强制措施。
乌鲁木齐市中大佳瑞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伊犁黑蜂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伊犁黑蜂蜂蜜;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1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