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旺福广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来源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12:02 | 阅读 |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旺福广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旺福广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0109L197046847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渠村五队东二十五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撑尤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渠村五队东二十五巷
2021年01月07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1份检验报告(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号为:2020X-J-SP22780S,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旺福广食品厂生产的木卡姆豆腐片(生产日期:2020-10-21、60克/袋)、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大肠菌群等2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艾撑尤;2021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到该厂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的批次产品。经调查,该厂生产的木卡姆豆腐片(生产日期:2020-10-21、60克/袋)共计生产了50袋,生产成本价0.23元/袋,出厂价格0.25元/袋,货值金额为12.5元,产品抽样检测28袋,经该厂负责人说,该批次产品属于试生产,剩余的22袋由于包装不严密,就给放炉子里烧毁了,无违法所得。故未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米东市监告【2021】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木卡姆豆腐片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我局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木卡姆豆腐片;2、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