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米东市监处 〔2021〕006 号)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21:0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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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33302908X5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426号11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东娟
2021年2月1日,本局根据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发现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有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嫌疑。经过现场检查,询问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新萍,到相关社区取证,执法人员完成了全部调查过程。
现已查明,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2020年度对外正常经营医疗器械的情况下,擅自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426号11栋一层01室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451号6栋14层14-2号迁至他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华兴社区证明、乐业社区证明,证明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未在发证机关核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正常经营。
2. 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是一家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该公司经发证机关核定的经营场所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426号11栋一层01室,核定的库房地址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451号6栋14层14-2号。
3. 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确租赁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426号11栋一层01室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451号6栋14层14-2号这两处房屋。
4、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在2020年度还在对外经营。
2021年3月3日,本局向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米东市监处告知【2021】006号)。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新萍于当日17时43分接收该文书。截止3月9日,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规定的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
新疆洪兴福林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擅自变更库房地址,逃避监管,属于《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性质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且该企业所经营的产品以骨科植入物等高风险产品为主,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东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