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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米东市监处〔2021〕019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4-06 22:04 阅读

当事人: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八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八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0109572514488L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东侧“日月星城”小区8号楼2-1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胜/梁丽霞

2021年1月20日,本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八分店的中药饮片销售行为有违法嫌疑。通过现场检查、制做询问笔录等步骤,本局完成了全部调查取证工作。

现已查明,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八分店于于2021年1月8日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批号P20200476的西洋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三十七分店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批号P20200476的西洋参的行为。

2. 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八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八分店是合法的药品经营者

3. 执法人员拍摄的批号P20200476的西洋参的照片,证明该产品是依据药品标准生产出来的中药饮片,且该药品属于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4、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三十七分店药品购进票据,证明其药品购进来源的合法性。

2021年3月23日,本局向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八分店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米东市监处告知【2021】019号),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丽霞于当日17时35分接收该文书。截止3月29日,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规定的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东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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