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 “5·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3-03-16 11:0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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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 21日星期六18时左右,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曙光南路西一巷498号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院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经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马连营任组长,米东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铁厂沟镇、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MA7815R833,经营者:董玉萍,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曙光南路西一巷498号,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建筑设备的租赁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 21日星期六,董玉萍和其丈夫、女儿、女婿、小姑子在租赁站自建房内给公公庆祝生日,下午18时00分左右,董玉萍经过电梯标准节垛,第四层外侧的电梯标准节突然掉落压在董玉萍上半身,现场人员王召博看到后,大声呼救,宫现格、张景福、刘永星、常化鹏听到呼救后,一起把电梯标准节抬走,刘永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120到达现场后当场确认死亡。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铁厂沟镇组织开展善后赔付等相关工作。经综合评估,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及时、方法得当,善后工作有序处置,未导致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勘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曙光南路西一巷498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院内,电梯标准节垛堆位于租赁站南侧,垛堆5层,每层高72cm。
2.掉落的电梯标准高72cm,宽72cm,长300cm,重约150KG。
3.电梯标准节掉落前位于垛堆南侧四层临边位置,与第三层电梯标准节上部接触位置的宽度只有37cm,重心不稳。
(二)事故调查技术分析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制定货物码放制度和相关要求,事故现场掉落的电梯标准节无捆扎防坠措施。
2.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属于个体经营户,经营者是董玉萍,租赁站无固定职工,未任命安全管理人员,临时雇佣人员12名,负责货物装卸、塔架保养和安装等工作。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死亡1人。死者董玉萍,女,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经营者。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零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董玉萍经过电梯标准节垛,第四层外侧的电梯标准节突然掉落,压在董玉萍上半身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董玉萍作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经营者,未建立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制定货物码放制度和相关要求,事故现场掉落的电梯标准节无防坠措施。
(二)事故性质
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事故是一起因董玉萍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死者董玉萍,作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制定货物码放制度和相关要求,事故现场掉落的电梯标准节无捆扎防坠措施,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铁厂沟镇作为属地部门,要加强对同类型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夯实安全管理的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塔永顺租赁站
“5·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