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项目目录
索 引 号 | xjmd016-2019-00002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08:20 |
名 称 | 水务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项目目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水务 行政 事业 收费 | |
来 源 | 水务局 |
水务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项目目录 |
|||||
序号 |
实 施 |
事 项 |
职 权 |
实 施 依 据 |
收费标准 |
主 体 |
类 别 |
名 称 |
文件 |
||
1 |
米东区水务局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5]10号)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新政发[2000]45号 |
2 |
米东区水务局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的征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