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名字的问题
信件信息
信件名称: | 关于房产证名字的问题 | ||
提交时间: | 2013-04-12 | ||
信件内容: | 关于房产证名字的问题 |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 办结时间 | 2013-04-22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感谢您关注米东区“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区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米东区房屋登记大厅现答复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之规定,申请人在办理夫妻间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明等材料。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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