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原补贴
信件信息
信件名称: | 关于高原补贴 | ||
提交时间: | 2013-09-02 | ||
信件内容: | 关于高原补贴 |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 办结时间 | 2013-09-10 | |
回复内容: |
张先生您好: 感谢您关注米东区“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区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米东区民政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政办〔2012) 4号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2500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海拔2500米至3500米(含3500米)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1倍,海拔3500米以上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2倍。此办法于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执行,您是2012年退役的,所以只能享受2012年的高原义务兵家庭,2011年享受正常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米东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