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
信件信息
信件名称: | 领养 | ||
提交时间: | 2016-10-27 | ||
信件内容: | 领养 |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 办结时间 | 2016-10-31 | |
回复内容: |
汪女士您好: 感谢您关注米东区“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区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所以,假如您已有一个孩子,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