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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

 信件信息
 信件名称: 领养
 提交时间: 2016-10-27
 信件内容: 领养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办结时间 2016-10-31
 回复内容: 汪女士您好:
   感谢您关注米东区“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区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所以,假如您已有一个孩子,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