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
信件信息
信件名称: | 结婚证 | ||
提交时间: | 2016-10-28 | ||
信件内容: | 结婚证 |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 办结时间 | 2016-11-04 | |
回复内容: |
何先生您好: 感谢您关注米东区“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区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