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索 引 号 | xjmd023-2019-00003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8 13:19 |
名 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办法 | |
来 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照《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和冬季冰雪清除义务。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