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6-06-08 17:06 | 阅读 |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利梅蔬菜摊销售的辣椒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利梅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6-HBJC-BG-1514G),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利梅蔬菜摊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6-HBJC-BG-1514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责令当事人引以为戒,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责令当事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管控,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
3.如经批评教育后,再次发生同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以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工作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核查供应商提供的票据及食品的合格证明;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并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