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珍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
| 索 引 号 | xjmd000-2026-00004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18:56 |
| 名 称 | 张献珍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食品 行政处罚 | |
| 来 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张献珍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米市监处罚〔2026〕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张献珍
主体资格证照:无
身份证号:650103********1825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泰街500号天泉民居**号楼*单元****室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鉴定后剩余):金伟哥50盒(10粒/盒)、一粒神8盒(10粒/盒)、红钻伟哥30盒(10粒/盒)、黄金玛卡5盒(12粒/盒)、德国黑金刚9盒(10粒/盒)、黑倍王10盒(10粒/盒)、Vigour(6006)11盒(10粒/盒)、勃龙伟哥41盒(10粒/盒)、虫草强肾王27盒(10粒/盒)、鹿胎丸23盒(10丸/盒)、老中医55瓶(10粒/瓶);
3.没收违法所得410元;
4.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