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春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
| 索 引 号 | xjmd000-2025-00009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11:54 |
| 名 称 | 曹国春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经营 食品 行政处罚 | |
| 来 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曹国春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米市监处罚〔2025〕17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曹国春
主体资格证照:无
身份证号:652322******29
住所:米东区就业局家属院南楼*号楼*单元**室
违法行为类型:在米东区丰源市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人参鹿鞭黑芝麻食圆”1粒、“肾宝片”2粒);
2.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