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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智在高污染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行政处罚信息

索  引  号 xjmd000-2025-00009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2-29 11:44
名        称 李建智在高污染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行政处罚信息
文        号 主  题  词 李建 污染 内销 燃料 行政处罚
来        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建智在高污染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米市监处罚〔2025187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建智

主体资格证照

身份证号:640324********0835

住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香缇美地小区**号楼*单元****

违法行为类型:在乌鲁木齐市高污染燃料 类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无烟煤、烟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售出的无烟煤17.66吨、烟煤2.81吨及已召回的无烟煤1.5吨;

2.没收违法所得261.5元;

3.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5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1219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米市监处罚〔2025〕187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