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4. 旅游
  5. 正文

关于严禁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旅游、徒步、探险、露营等活动通告

来源 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5-08-22 16:08 阅读

广大游客、户外徒步爱好者及各旅行社: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米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游客遇险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米东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未开发、未开放的自然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地质灾害隐患区、无人区、未规划景区等),因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应急救援等方面均不具备旅游条件,擅自进入会面临迷路、失联、野生动物袭击等严重风险。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旅游、徒步、探险、露营等活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向擅自进入的人员提供向导、装备、交通等服务。

强化主体责任与行业管理

各旅行社要加强引导,不得组织旅游团前往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的“野景点”“网红打卡点”,开展旅游、探险、露营等活动;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引导公众谨慎参与高风险活动。

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广大游客朋友们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勿将冒险等同于探险,充分了解旅游相关活动的风险和安全规定,务必关注目的地天气变化,加强风险评估,严格遵守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提示、警示等安全管理规定,不进入未开发、未对社会开放的区域开展游览、宿营、探险等活动。

明确责任与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米东区人民政府禁火令》(〔2025〕第1号),违反禁火令者,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同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失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不听劝阻、无视警示标牌、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的个人或组织,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或组织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因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遇险而产生的救援费用,由组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局)

2025年8月2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