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二期基础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米房政告字〔2025〕第(2)号
| 来源 | 米东区征收办 | 发布时间 | 2025-09-09 16:09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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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
米房政告字〔2025〕第(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二期基础设施项目。
二、原征收范围:根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2025年4月30日发布的《公告》,原计划征收3条道路范围内24 户建(构)筑物及一处工业用地,具体位置:东侧规划道路(石化中路-米东大道)821米、石化中路(大兴二路-东侧规划道路)823米、大兴二路(石化中路-米东大道)809米、福州东路以北工业用地(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现调整后征收范围如下:对《公告》中原计划征收的石化中路红线范围内阿合阿德尔村居民房屋不予征收,大兴二路道路范围内一处建设用地、福州东路以北一处工业用地,土地面积约10181.56㎡,最终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征收范围调整后,红线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限制性措施即日起解除。
三、征收部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时间: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五、征收范围调整后,自2025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均不予补偿。
六、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布后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后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