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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米征补告〔2025〕第7号)

来源 米东区征收办 发布时间 2025-07-25 11:07 阅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米征补告〔2025〕第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米东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乌鲁木齐光伏新能源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一)期、(二期)项目《米东区人民政府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米东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 30日,自2025725日﹣2025823日。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到米东区征收办(地址:米东区稻香中路481号;联系人:王传国;电话:331872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5823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米东区征收办(地址:米东区稻香中路481号;联系人:王传国;电话:3318726邮编:8314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米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米东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米东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米东区人民政府

2025725

 

 

 

 

附件

 

米东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柏杨河乡独山子村范围内,拟征收柏杨河乡独山子村国有农用地182.6377公顷(2739.5655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73.8523公顷(2607.7845亩),交通运输用地8.7854公顷(131.781亩),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柏杨河乡独山子村国有农用地182.6377公顷(2739.5655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73.8523公顷(2607.7845亩),交通运输用地8.7854公顷(131.781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的规定,类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42900/亩标准补偿,地类调节系数0.22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7%,安置补助费比例为73%

(二)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9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米东区人民政府

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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