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来源 | 米东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 | 2025-11-20 13:11 | 阅读 |
|---|
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
乌政办﹝2019﹞12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养老服务设施不足、保障水平过低、有效供给不足和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创新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推进养老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大城市养老服务推进会议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创造老年人高品质生活为目标,坚持保障基本,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注重统筹发展,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加快建成具有乌鲁木齐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养老与健康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通过完善发展政策、强化设施建设、开展试点改革、加强人才培养等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政府定位更加明晰,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激发,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老年人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不低于30%;9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起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到所有居家老年人。到2022年,形成以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格局,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全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医养融合发展、养老产业集聚等方面改革创新效果突显,养老服务业对关联产业带动效应明显,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工作机制
市、区(县)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学头,发改、规划、财政、卫健、市场监督、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推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格局。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绩效考核内容,量化任务指标、建立考评体系、强化督查考核,保证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改革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1.将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
2.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中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市、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和社区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位置和服务半径。在编制文化旅游、体育、卫生、教育等领域“十四五”专项规划中,综合考虑养老服务设施需求。抓紧推进市、区(县)两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年-2025年)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各区(县))
3.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户为老服务场所室内不低于21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规划、建设、验收和移交。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出台《乌鲁木齐市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指定相关部门开展存量资源调查,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存量用地和房产等闲置社会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五年内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临时用地或租赁手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区(县)要在2021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
5.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同步配建无障碍设施,设置率达100%。老旧住宅小区要分批开展无障碍配套设施建设和家庭适老化改造,重点开展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小区内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等设施部位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开展失智、失能老年人家庭出入口、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安装扶手抓杆、加装安全浴凳或助浴椅以及蹲便器改造或加装坐便椅等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对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残联、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
(三)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1.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闲置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大力推进公建民营,今后新增的政府投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均采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2.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对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养老服务企业运营与交由社会服务机构运营逐步消除政策差别。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允许疆内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疆内外举办者设立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并与本市举办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疆内外资本在本市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本市资本待遇。鼓励物业公司、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等各类服务企业及驻区单位面向社区,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达到1万张、2022年达到1.5万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7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35张以上;全市至少培育5家以上品牌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
3.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发挥指导管理、区域统筹、规范服务、服务评估、人员培训等作用;建设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综合体),集成日托、全托、助餐、医养结合、康养服务等功能,强化社区养老资源与服务的统筹调配能力;建设社区(村)日间照料站(老年活动中心),因地制宜增加养老服务功能,逐渐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支持医疗卫生、护理康复、家政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专业机构进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2019年,启动社区养老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到2021年,实现每个区(县)均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建成1--2个示范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至少建成1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覆盖所有老年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
4.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农村老年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支持农村敬老院提质改造,增强服务能力,提高保障水平;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农村养老服务项目,提升养老服务水平。鼓励农村敬老院利用闲置床位,为农村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等老年群体提供托养、照护等养老服务,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逐渐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委会办公用房、(老年)活动中心、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幸福互助院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发展互助式养老和居家养老。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依托邻里乡亲、志愿者队伍、专业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2019年,在米东区开展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敬老院对口支援、合作试点,实现优势互补。到2019年底,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90%以上;到2020年底,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到2022年,衣村养老服务能力得到大幅提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5.加快医养结合发展。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快速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照医保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按协议管理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到2022年,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均达到100%,专业护理、康复水平明显提升,家庭医生服务覆盖所有城乡社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
6.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结合首府智慧城市建设,落实《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发展规划(2018--2020年)》,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乌鲁木齐市智慧养老服务管理一体化云平台。推广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终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老年体征远程监测和呼叫报警。依托乌鲁木齐市智慧养老服务管理一体化云平台,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到2022年,建成涵盖服务对象、服务提供方、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管理的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信息数据库,促进养老服务与社区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
(四)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为长期失能的参保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提升专业照护水平。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引导和培育社会化的护理服务机构有序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银保监局)
(五)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稳步提高老年人的经济水平,增强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能力。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项补贴政策衔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为特困供养、
低保、低收入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60岁及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惠服务证》或《老年人优惠待遇证》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立医疗机构、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及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优惠或者免费待遇。电信、银行、邮政、交通、政务服务窗口等公共服务行业为持证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质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
(六)推动老年服务产业发展
鼓励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药店等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销售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服装饰品、物流配送和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适配服务,推广养老智能穿戴产品,利用移动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远程购物、远程医疗、健康检测、居家护理等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商业养老地产,开发老年住宅、养老社区等老年人生活设施。加快养老与文化、休闲、旅游、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养老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向农村延伸。(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科技局)
(七)建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聚焦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质量,重点监管养老服务的设施设备、消防、食品、资金的安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加强民政与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专业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健全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机制。以提高老年人满意度为目标,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为抓手,推动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专项督导。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强化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卫健委、各区(县))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登记备案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不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申请登记;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申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原消防手续同样适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建设局、各区(县))
(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规定,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并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是保障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投入。将老年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确保市、区两级55%以上的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根据老龄化发高比例。二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建
立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目录清单,明确服务项目、范围、内容。完善以养老机构等级、入住失智失能老人数量为主要依据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完善以服务绩效、服务流量为主要依据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财税支持政策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采暖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由民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实行清单式管理,确保各类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采取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给予利率优惠、放宽信贷条件、依法依规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推出老年专属保险产品,引导养老机构、老年群体自愿参加责任保险、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提高养老机构风险防范能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新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培养政策。依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养老机构或专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和服务资源,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护人员在注册考核、职称评审、岗位津贴、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技能鉴定、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登记注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职称资格等与其工资奖金评定相挂钩,建立差别化工资待遇制度。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2022年,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至少轮训一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养老护理员占20%以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贵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