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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报告

来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9-24 13:09 阅读

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办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悠格纯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苏涛酸奶坊(个体工商户)各1份样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报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悠格纯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

(一)核查处置过程

2025年7月31,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DBJ25650100106230187ZX),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该企业负责人冶福海到场全程陪同检查。当日该企业处于未生产状态,执法人员依次对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了检查,成品库房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5〕SC020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相关产品,立即召回涉案批次产品,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共生产有糖酸奶规格为240g/盒的640个,规格为80g/盒的600个。无糖酸奶规格为240g/盒的112个,规格为5kg/的6个。成品库内有7月30日生产的酸奶298盒(240g/盒),620盒(80g盒);发酵间内有7月31日生产的酸奶720盒(240g/盒),980盒(80g/盒)。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在通汇市场小杨调料店购买了一袋甜蜜素(规格:1kg,批号:2025020512)。次日,当事人对产品进行试制,于7月16日开始按照每1kg牛奶放0.34g甜蜜素的比例仅在有糖酸奶中添加甜蜜素。截止7月31日当事人共违法使用甜蜜素600g,生产添加甜蜜素酸奶1721.6kg。

当事人于7月30日生产的有糖酸奶(添加甜蜜素)规格为240g/盒的酸奶298盒,规格为80g/盒的酸奶620盒,均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因酸奶为快消品,产品均已消费,无法召回。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悠格纯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苏涛酸奶坊(个体工商户)

(一)核查处置过程

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DBJ25650100106230178ZX),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该企业负责人苏涛到场全程陪同检查。当日该生产车间未生产,执法人员依次对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了检查,成品库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5〕SC019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相关产品,立即召回涉案批次产品,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生产有糖酸奶260公斤左右,共三种规格:220g/瓶生产300瓶、500g/罐生产200罐、1kg/罐生产100罐。当事人接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向经销商下达了召回通知,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说明,因酸奶为快消品,产品均已消费,无法召回。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鉴于当事人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苏涛酸奶坊(个体工商户)处罚如下:

1.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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