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8-13 11:0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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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家鲜鸡水产品店的食用农产品(麻鸭),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玲鲜鸡水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为:№:食安2025-06-5914,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玲鲜鸡水产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麻鸭)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5-06-591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麻鸭),当事人未能提供被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麻鸭)的进货单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杨玲鲜鸡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2000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当事人组织店内相关人员进行学习相关法律,严把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检验义务,后期进货时杜绝出现类似问题。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发现问、解决问题,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从各个方面促进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