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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阿科部商贸有限公司产品核查处置报告

来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8-06 16:08 阅读

一、核查处置过程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乌鲁木齐阿科部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食安2025-05-220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5〕SC01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相关产品,立即召回涉案批次产品,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执法人员依次对库房、原料库、生产车间进行了检查,当日生产车间处于未生产状态。库房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15日共生产了12件(25袋/件)奶香玉米稀粉(规格型号:230g(23g*10袋)/袋),销售价160元/件,销往新疆阔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7件;销往乌鲁木齐月明楼阿尔曼公司销售5件。当事人接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向经销商下达了召回通知,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对原料、设施设备、车间卫生、人员卫生等开展全面排查。截止目前,当事人共召回不合格产品6件,剩余6件已消费,无法召回,本案涉案金额1920元,违法所得960元。

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召回不合格产品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均已销毁。截止目前,本局未接到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因食用涉案批次新疆西梅干产生不适而作出的投诉、举报,也未监测到相关的舆情。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对原料、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开展全面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为赶进度缩短了产品及员工的消毒时间导致出现了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鲁木齐阿科部商贸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玖佰陆拾元整)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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