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7-21 11:07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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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家蔬菜店的食用农产品青椒(辣椒)和1家肉店的食用农产品(猪肝)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吴斌蔬菜批发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为:№:2025-05-1317,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吴斌蔬菜批发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青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5-131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青椒(辣椒)。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吴斌蔬菜批发摊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当事人组织店内相关人员进行学习相关法律,严把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期进货时杜绝出现类似问题。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从各个方面促进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亚兵放心肉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为:№:食安2025-05-2937,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亚兵放心肉摊销售的猪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食安2025-05-293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猪肝)。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亚兵放心肉摊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当事人组织店内相关人员进行学习相关法律,严把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期进货时杜绝出现类似问题。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从各个方面促进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