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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7-15 18:07 阅读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兴旺干果行的杏干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8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为:№:2025B-J-SP04298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兴旺干果行销售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5B-J-SP04298)、2025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杏干。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置

1、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2、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杏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罚如下: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没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75元;3、罚款2000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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