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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6-18 19:06 阅读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权力类型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5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11日国务院批准,199610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义,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9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121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2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4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3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1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31日起施行。20155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6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8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1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111日起施行。根据20189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2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4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6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95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11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116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防震减灾工作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场所和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避难通道畅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四十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三)工程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五)地震动参数复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7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经201712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3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救援和报告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相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作伪证等的罚款处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6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6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虚假报告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3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3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1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31日起施行。20155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2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8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5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11日国务院批准,199610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2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8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2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52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71日起施行。20155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2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1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31日起施行。20155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41日起施行。根据20155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5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12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41日起施行。根据20155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12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20155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41日起施行。根据20155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5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12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41日起施行。根据20155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79号令修改)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7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91日起施行。根据20155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原料和制品的处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10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12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1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183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3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7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8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规定的处罚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111日起施行。根据20189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4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2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3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7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12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4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6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71日起施行。根据20197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8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55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8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55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4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矿用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5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11日国务院批准,199610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危险物品未建专门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8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55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52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71日起施行。20155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风险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3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7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82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101日起施行。20155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多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员工宿舍和安全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2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5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至第七项和第九项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备相关事项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采购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违反机电、有毒物质、顶帮、边坡、瓦斯检查、防火、探水、通风、放射防护、防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11日国务院批准,199610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183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6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1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431日起施行。20155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5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20155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5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20155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12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20155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地下矿山违反领导下井带班规定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101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1115日起施行。20155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超能力生产等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根据20154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批发经营烟花爆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1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183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八)其他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设置户外广告、宣传牌或搭建构筑物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六)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牌和搭建的构筑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改变建筑物用途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3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7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五)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7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51日起施行。根据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骗取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51日起施行。根据20193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7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5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发布,自20178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20095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6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20095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6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20095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116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11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5号,自1996121日起施行,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7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8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7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未按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7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7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经201712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9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经201712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1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违反危险物品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5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7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10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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