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 2025-06-18 18:06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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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米东区农业农村局 | 联系人及电话: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第41号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1.开展教学培训情况;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3.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每月1次 | |
2 |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1.动物防疫条件;
2.运输动物落地报检情况; 3.动物隔离场所环境卫生情况; 4.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5.动物规范佩戴耳标情况; |
每月2次 | |
3 |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检查 | 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7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1.生产经营许可;
2.农药进销台账记录; 3.农药质量及包装标签;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
每月1次 | |
4 |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检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检查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1.肥料登记证;
2.肥料购销台账记录 3.农药质量及包装标签。 |
每月1次 | |
5 |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检查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刁难、拒绝或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 |
1.动物防疫条件;
2.畜禽屠宰规范; 3.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台账监理; |
每月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