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 引 号 | xjmd000-2025-0000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16:25 |
名 称 |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东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 审核制度 | |
来 源 |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执法科室或受委托承办机构在调(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草拟稿;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执法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