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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  引  号 xjmd000-2025-00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5-09 16:19
名        称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东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 制度
来        源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于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公示。

第八条我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事前公开内容由局办公室通过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事中公示的内容由执法科室在具体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公示;事后公示内容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通过米东区人民政府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执法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二十条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