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3-20 12:03 | 阅读 |
---|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家餐饮店的黄面团(生)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世俊滚辣皮子凉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21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SC2025010064,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世俊滚辣皮子凉面生产销售的黄面团(生)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10064)、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黄面团(生)。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7.57元;2.罚款1000.00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