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2-14 17:0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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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水产品店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家水产品店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光明冻货水产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4年12月20日,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光明冻货水产品经营部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A2240787272201005C;2024年12月30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光明冻货水产品经营部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2024X-J-SP32860,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该冻货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鸽子肉(其他禽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2240787272201005C)、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32860)、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光明冻货水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同类型鸽子肉。
经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被抽检批次鸽子肉(其他禽肉)的进货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了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销售的鸽子肉(其他禽肉)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在进货过程中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周娜海鲜水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4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周娜海鲜水产店的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A2240781433501012C,检验报告显示该水产店销售的鱿鱼(其他水产品),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A2240781433501012C)、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周娜海鲜水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同类型鱿鱼(其他水产品)。
经检查,当事人未提供被抽检批次鱿鱼(其他水产品)的进货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了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销售的鱿鱼(其他水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在进货过程中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