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月)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2-15 17:0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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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2月)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我局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日日鲜果蔬店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菠菜)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0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下转发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NO:A2240775324901007C, 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日日鲜果蔬店2024年12月8日购进的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40775324901007C)、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菠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予以警告。
2、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菠菜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24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08.24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当事人组织店内相关人员进行学习相关法律,严把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期进货时杜绝出现类似问题。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从各个方面促进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