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4-12-19 16:1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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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2月)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我局辖区1家公司销售的食品(馒头),1家蛋糕店销售巴哈力和蜂蜜饼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尹盛餐饮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0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2024X-J-SP27512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尹盛餐饮有限公司2024年10月08日销售的食品(馒头)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2024-X-J-SP27512);同时到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批次的食品(馒头)。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该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食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尹盛餐饮有限公司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麦源烘焙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于2024年10月25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2024X-J-SP27894,2024年10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NO:2024X-J-SP27892,以上两份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麦源烘焙坊2024年10月11日销售的巴哈力(糕点、自制)和蜂蜜饼(自制)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X-J-SP27894 2024X-J-SP27892)、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巴哈力和蜂蜜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剂的食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后期制作糕点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添加食品添加剂,严格管控操作流程,从各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