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4-11-26 16:11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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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我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姜春梅蔬菜摊销售的姜,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MTSPMD240305),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姜春梅蔬菜摊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30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姜,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4〕DL019号),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开展自查工作,排查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姜春梅蔬菜摊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