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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1-14 16:11 阅读

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蔬菜店、1家水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德强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进行抽检,20241015收到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为:MTSPMD240339,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德强蔬菜店销售的蔬菜(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1017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339)、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德强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同类型蔬菜,责令停止销售,提供相关蔬菜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销售。

经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被抽检批次蔬菜(甜椒)的进货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了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德强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

3、罚款1000.00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销售的蔬菜(甜椒)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在进货过程中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方园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进行抽检,202410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为:MTSPMD240341,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方园蔬菜店销售的蔬菜(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1017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341)、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方园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同类型蔬菜,责令停止销售,提供相关蔬菜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销售。

经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蔬菜(生姜)的进货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了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方园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销售的蔬菜(生姜)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在进货过程中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卢矿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10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为:MTSPMD240327,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卢矿水果销售的水果香蕉),噻虫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1017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335)、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卢矿水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同类型水果,责令停止销售,提供相关水果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销售。

经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水果(香蕉)的进货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了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卢矿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销售的水果(香蕉)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在进货过程中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韩辉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10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为:MTSPMD240335,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韩辉蔬菜店销售的蔬菜(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41017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TSPMD240335)、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韩辉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同类型蔬菜,责令停止销售,提供相关蔬菜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销售。

经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蔬菜(生姜)的进货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了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韩辉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销售的蔬菜(生姜)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在进货过程中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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