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发展改革委(国防办<人防办>、粮食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 | 米东区发展改革委(国防办<人防办>、粮食局) | 发布时间 | 2024-10-23 17:10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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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对2022年6月制发的《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修订稿已于2023年12月13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xls
米东区发展改革委
(国动办<人防办>、粮食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