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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9-22 17:09 阅读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 号),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研究制定了本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新机制,扎实推进我市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反馈。

附件:《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                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

                                 (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1125

(此件主动公开

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8〕82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下辖的各区(县),尤指涉及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高新区(新市区)、米东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财力情况,设立一定金额的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区(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按照工作分工,做好本部门及督促指导本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六条 区(县)水务主管部门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的实施主体,按本办法要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凡国有水管单位对进行农业种植生产提供供水条件的,给予精准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第九条 区(县)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的标准、资金规模,报同级发改委、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人大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给予奖励。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 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用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予以奖励。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全面公示,报县级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及奖补程序

第十二条 各区(县)应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主要通过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县级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区(县)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

经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核对无误,经区(县)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能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享受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补贴对象所在的区(县),由该区(县)主管补贴(奖励)资金的水务主管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对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做好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工作;区(县)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下达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帐,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财政、水务、发改委、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筹集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支出项目和超标准支出;

(四)实施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办法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水费等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级财政、水务主管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节水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用水主体和管水主体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县)财政、水务主管部门用水主体和管水主体,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区(县)政府、管水主体要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区(县)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部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供节水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加强组织和业务指导。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水务主管部门要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对上一年度全市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交区(县)财政部门,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用途具体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加强绩效自评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作为优化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业节水奖励资金,擅自变更列支计划,改变农业节水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区(县)水务、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的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绩效目标等。

(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等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要结合财力情况、统筹整合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情况、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制定细化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各项制度。其他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日止,届时根据国家、自治区通知要求确定是否继续施行或延续期限。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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