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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xjmd000-2024-00003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9-04 10:17
名        称 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文        号 主  题  词 东区 城市管理局 城市 管理 行政执法 服务指南
来        源 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主体: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

、执法措施:询问调查、勘验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等。

、执法管辖:

(一)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辖区管理由行为发生地的综合执法队管辖。

各执法队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综合执法队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米东区城市管理局指定管辖。

六、执法条件:

(一)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属于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范围的案件。

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强制执行。

七、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

1、通过举报投诉、执法检查巡查、转办督办等途径受理违法违规案件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权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全面、客观、公正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案件调查取证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4、行政机关结合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移送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拟被处罚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等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给被处罚人或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调查机构按程序报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行政强制:

1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强制措施申请,并经局领导批准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制作现场笔录。

八、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一)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办公地址:米东区集镇街156

、举报电话:685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