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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来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8-29 11:08 阅读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规定,未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首次违法

2.已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正在整改或已整改完成

3.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次违法;

3.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造成危害后果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造成危害后果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201736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造成危害后果

7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根据20173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造成危害后果

8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根据20155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造成危害后果

9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自201231日起施行;根据20138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5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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