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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本良《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xjmd000-2024-00002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02 20:33
名        称 关于华本良《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违规 领取 社保 待遇 行政处罚 处理 送达
来        源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

华本良(身份证号码4130221962****2518):

你有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单位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布人社罚(处)告字〔2024〕第001号《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由于户籍地址及居住地址均无法找到本人,拨打电话无人接听,且邮寄送达也仅显示代签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布人社罚(处)告字〔2024〕第001号《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有虚构在原布尔津林场工作的事实和身份,2004年7月至2022年4月在布尔津县社保中心骗取套取养老金607102.76元(陆拾万零柒仟壹佰零贰元柒角陆分)(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你作出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607102.76元(陆拾万零柒仟壹佰零贰元柒角陆分)的行政处理,并对骗取的养老金处二倍罚款共1214205.52元(壹佰贰拾壹万肆仟贰佰零伍元伍角贰分)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处理)有异议,请自收到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本单位将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本单位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双湖路8-6号                     

邮政编码:836600

联系人:李小娣、加娜古丽·巴合提别克                

联系电话:0906-6522026、0906-6526338

 

布尔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