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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12-04 11:12 阅读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养老办〔202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市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9123号)、《乌鲁木齐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9140号)精神,规范乌鲁木齐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乌鲁木齐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代章)

                               2020年12月2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标准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9123号)和《乌鲁木齐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发〔20191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根据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按照街道建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建农村幸福大院、社区建日间照料中心(站),村建互助养老点要求,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条 2022年底,所有街道(乡镇)至少建有一个具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大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互助养老点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各区(县)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分布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一乡镇(街道)一中心,一村(社区)一站(点)要求,坚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原则上与社区(村)卫生服务设施一体或邻近规划设置。

第五条 旧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各区(县)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布局1个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至少布局1个日间照料中心(站),每个村至少布局1个互助养老点。

第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各区(县)要通过购置、租赁和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挂牌成立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并推动设施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经过一定程序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七条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应依托乡镇敬老院、闲置学校等,邻近卫生院、公共服务中心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农村互助养老点可依托老年活动中心、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互助院等设施改造而建。

第三章 建设规范和服务功能

     第八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场地面积、服务功能以及服务半径等,分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农村幸福大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农村互助养老站等。

    第九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指以街道为服务半径,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至少设置10张及以上养老床位,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示范指导等多功能、综合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一)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规范和技术指标的最低限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全托型床位不得少于10张,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必须设置日托床(椅)位;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建设单位要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公司,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等进行规划建设设计、布局室内功能、改造无障碍设施和房间适老化设计。

(二)建设方式。新建住宅小区选址配套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校舍、宾馆、企业厂房、医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荷载、抗震等全面评估后,将其改造成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养老机构通过改建、扩建或完善功能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要把建设重点放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区,切实实现社区居家养老辐射功能。

(三)名称规范。城市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XXX街道养老服务中心(XXX,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运营主体名称;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XXX乡镇农村幸福大院2013年以来,各区(县)已建成的农村幸福互助院,具备条件的,加挂“XXX乡镇农村幸福大院牌子。

(四)场地设施要求。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选址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有相对独立的无障碍出入口,尽可能靠近大中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所必需的功能区为主包括托养护理区、配餐助餐区、休闲娱乐室、保健康复室、教育培训室、能力评估室等,有条件的设置室外活动区域、配备用于接送老年人的为老服务专车。

(五)服务功能。机构养老指为辐射区域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社区托老指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就近提供日托、月托服务。居家助老指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务需求,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关怀、拓展服务等示范化、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务。专业支撑指通过整合链接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能实训指向老年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开展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义务为社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信息管理指建立健全辐射区域内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链接周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等为老服务资源,承担区域性养老信息管理工作,实现与市、区(县)两级信息数据共享。

(六)运营资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参照养老机构取得登记、备案资质后,方可投入运营;其中:开展餐饮服务、医疗服务的,还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健部门报审,取得相关资质。

(七)服务队伍。结合机构法人性质等实际情况,通过落实人员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机制调节等多种方式,配备与本机构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全托服务的,按照护理人员与失能失智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与自理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0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八)服务规范。参照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规范》(SB/T 10944—201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

第十条 乡镇农村幸福大院指重点为农村居民中身边无人照料、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留守、独居、空巢老年人开展集中生活照料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幸福大院的建设标准、建设方式、资助标准、运营管理等参照《乌鲁木齐市建设农村幸福大院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指以社区为服务半径,建筑面积200—750平方米之间,配有4—10张床位,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呼叫服务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上门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一)建设规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面积为400—750平方米(包括与社区服务设施公用部分),配置4-10张床位,设有日间照料室、配餐就餐室、文化娱乐室、保健康复室及其他辅助功能区域。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建设面积为200—400平方米(包括与社区服务设施公用部分),配有休息床位(卧椅、沙发),根据设施面积,设有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健康管理、就餐服务等区域。

(二)建设方式。按照每千户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210平方米的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新建住宅小区选址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区(县)统筹集约使用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其他闲置房屋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或通过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应无偿交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三)建设标准。建设单位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公司,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进行规划建设设计、布局室内功能。

(四)名称规范。根据设施面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统一挂牌为“XXX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XXX“XXX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XXX,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运营主体名称。

(五)服务功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备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项基本服务功能;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至少具备日间照料、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呼叫服务等4项基本服务功能;无法实现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可就近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民办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采取加盟合作等方式实现。

(六)运营资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原则上应由具有法人资质的民办非企业或养老服务企业运营管理,在所属街道、区(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七)服务队伍。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运营方根据功能设置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应积极吸纳社区志愿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低龄老年人等参与到日间照料中心(站)的日常管理中。

(八)服务规范。参照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规范》(SB/T 10944—201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

第十二条 农村互助养老站指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其管理主体为村委会。

(一)场所设施要求。农村互助养老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可对现有的老年活动室、农村互助幸福院进行改造升级,也可依托闲置的校舍、民房、农家大院、老村部等资源整合改造设置。根据设施面积,可设置不少于5张的休息床位或躺椅;场所应有基本装修,环境整洁卫生,方便老年人出入;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和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有备餐功能的场所可设有厨房,有条件的可设室外活动场地,可进行安装扶手等适老化改造;场所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备,以及防暑降温、冬季取暖等设施设备,水电煤等线路、管道和设备需定期检查。

(二)名称规范。农村互助养老站统一规范名称为“XXX乡镇XXX村互助养老站

(三)运营管理。农村互助养老站应成立由村干部、互助养老站负责人和老年人代表组成的站务管理委员会(简称站委会”)

(四)服务范围。农村互助养老站主要承担入院老年人的饮食、文化娱乐、休闲消遣、精神慰藉、健康教育、安全培训等日间照料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多种运营方式:

(一)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居(村)委会管理,选派社区公益性岗位或社会工作者承担日常服务工作;

(二)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经营管理;

(三)与具有丰富的养老服务经验、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合作,委托其运营管理。提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设运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采用公建民营方式时,应在所在区(县)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或社区(村)与运营主体签订管理与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止合作和退出条款,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择优运营。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整体或部分托管(运营),或承接某项具体服务。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主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与专业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接洽、对接、沟通,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 以降低成本、提升服务、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管理为原则,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品牌化、连锁化运营。到2022年,各区(县)要培育和扶持1-2家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照料中心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每个机构至少同时运营2个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建设补贴。2019年以来,各区(县)新建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装修改造运营的,依据建筑面积、服务功能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30万元,农村幸福大院10-20万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万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15万元,农村互助养老站15万元。2019-2020年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中支出,2021年起,服务设施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4:6承担。其中: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机构养老床位,还同时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八条 租金补贴。已建小区通过租赁改造方式新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所需租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4:6承担。

第十九条 运营补贴。2020年起,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服务设施面积、服务项目、服务人数及专业机构评估结果,给予每年一定的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补贴标准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大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5万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农村互助养老点3万元。

第二十条 人员保障。各区(县)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已建成并运营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大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农村互助院等配备2-4名区(县)级公益性岗位,配合运营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的水、电、暖、燃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将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各部门力量,统筹研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现有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利用、消防安全要求、社区医养结合等关键问题,切实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扶持力度,全力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要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契机,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老旧城区改造项目紧密结合,落实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服务设施长效运营机制,确保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可持续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要加强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保证建设质量;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建设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两级拨付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服务设施的装修改造、添置设施设备以及日常运营管理等基础性支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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