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养老服务投资指南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3-11-29 18:11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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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养老服务投资指南
一、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集聚了养老、医疗、文化、物流、人才等优势资源,吸引了疆内各地州市老年人居住养老。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依托条件差异、人口结构、生育政策不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口老龄化加快,城市养老需求压力较大,对老年养护型机构需求量急剧增长。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和日趋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近年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打造新疆养老首善之区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同步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创新举措,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不断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为新疆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引领示范作用。
二、养老服务投资审批有关事项
(一)政策依据
1.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3〕582号)
2.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9〕123号)
3.《乌鲁木齐市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乌民发〔2020〕69号)
(二)主要措施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并主动向区(县)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服务活动。新设立养老机构申请人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备案,提交申请备案材料包括:机构章程,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按照相应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资质证书。
3.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存量用地和房产等闲置社会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不可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五年内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临时用地或租赁手续。
4.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对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养老服务企业运营与交由社会服务机构运营逐步消除政策差别。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允许疆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疆内外举办者设立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并于本市举办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疆内外资本在本市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本市资本待遇。鼓励物业公司、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等各类服务企业及驻区单位面向社区,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5.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登记备案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不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申请登记;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申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原消防手续同样适用。
二、养老服务投资审批有关咨询
米东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00305
目前,米东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智慧养老、医养结合、人才培训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发展空间,是今后一个时期养老服务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我们诚挚欢迎全国各界朋友参与米东区养老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