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0:07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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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效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积极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细则予以奖励:
(一)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的;
(六)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
(七)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从事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咨询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在已划定的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
(十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的;
(十二)其他违法偷排、超标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2345”便民服务热线;
(二)网络举报:乌鲁木齐市“12369网络举报平台”;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
1.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分局。
(五)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一)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二)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三)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者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本细则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10000元;
(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10000元。
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一人份发放。
第十条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决定奖励的程序为:
(一)收到举报人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有奖举报受理登记表》,并按照信访接办流程明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
(二)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如实填写《有奖举报案件交办单》;
(三)根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反馈的意见,举报内容属实的,经受理机构审核,符合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及时启动奖励程序;
(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五)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针对举报案件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逐级报批;
(六)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自审批完成后5日内,制作《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依据、领取时限、领取方式等;
(七)《举报奖励通知书》应在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程序为:
(一)举报人应当按照《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的申领日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奖金,并递交举报奖励申请(载明申领人姓名、申领金额、支付方式、身份证号、账号卡号等信息);
(二)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核实身份后,应当制作《举报奖金发放表》,由财务人员发放奖金。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由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制作《举报奖金发放表》,并注明举报人放弃原因、逾期时限。
第十三条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举报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实施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予以酌情考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统计汇总举报奖励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奖励信息。
第十五条 涉及举报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和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同步废止。
附 件:表格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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