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3-06-15 10:06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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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
现将《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及期限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适用本细则。
本市拆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二)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
二、职责分工
(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二)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四)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一)本市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二)监管系统必须与交易系统的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相关联,做到监管资金以楼栋为基础,以套为单位关联,网签合同须注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号。
(三)由监管系统划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对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和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进行管理。
(四)通过系统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预警机制,实时监控预售资金进出账异常情况。
四、确定监管银行
本市范围内具备监管能力、服务水平、良好资信的商业银行,可确定为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被确定为监管银行,应当通过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签订《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同时建立监管银行的定期考核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监管银行应对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分支机构严格监督,定期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监管银行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三)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
五、建立监管账户
(一)监管账户应当按项目的一幢或多幢建立,并根据需要可在多家银行开立有“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的监管账户,账户性质必须为专户。监管账户不得作为扣税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监管账户名称由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组成。
(二)开发企业选择监管银行后登录监管系统,录入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及企业基本信息,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其他。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
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及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三)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监管资金入账前,由监管机构、开发企业、监管银行三方协商同意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四)有关部门依法拟对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同时将冻结、扣划情况书面告知监管机构,并于当日将冻结、扣划文书上传至监管系统。
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项目存在停工缓建、逾期交付或较大逾期交付风险等重大风险隐患,且开发企业除冻结的预售监管资金外无其他可用资金用于保交楼的,可申请使用冻结的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等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六、资金监管标准
(一)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分类监管。按照《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分级评定方案》评定标准,实行四级分类监管。
一类监管企业:评价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
二类监管企业:评价分值80—90分(含80分);
三类监管企业:评价分值70—80分(含70分);
四类监管企业:评价分值70分以下。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比例
一类监管企业:每笔预售款25%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75%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二类监管企业:每笔预售款30%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70%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三类监管企业:每笔预售款35%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65%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四类监管企业:每笔预售款40%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60%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三)预售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支取节点留存比例后,其余的预售款全部作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正负零)的工程节点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为止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用组成。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建安成本单价+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单价)×120%。①多层(地上1-6层含6层)(1650+450)×120%=2520元∕㎡;②小高层(地上7-17层含17层)(2000+450)120%=2940元/㎡;③高层(地上18-29层含29层)(2400+450)120%=3420元/㎡;④超高层(地上30层以上)(2700+450)120%=3780元/㎡。精装修的项目,监管标准增加600元/平方米。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依据批准预售的商品房规划许可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核定。
(五)符合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下调10%。
七、监管协议签订
(一)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打印《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表;
3.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测绘成果反馈单;
6.监管账户开户印鉴卡;
7.其他。
八、监管资金入账管理
(一)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交存至监管账户
1.预订性款项(定金、认筹金)须通过具备转账条件的支付通道交存至监管账户。
2.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可通过具备转账条件的支付通道或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存至监管账户。
3.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号、监管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二)监管银行须按照监管要求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1.购房按揭贷款受贷款人委托,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贷款发放至对应监管账户,在“附言”信息中录入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编号。
2.监管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入账情况通过监管系统上传至监管机构。
九、施工进度现场查勘
(一)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的,开发企业在申请拨付监管资金前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场查勘申请表》;
2.资金使用节点证明;
3.施工进度影像资料;
4.其他。
(二)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
(三)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查勘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妥善保存查勘记录、施工进度影像等资料。
十、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重点监管资金拨付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予以拨付。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比。
(一)开发企业申请拨付相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的,按下列节点留存重点监管资金:
1.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建筑,支取节点是:
正负零完成,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
建筑主体封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5%;
建筑主体完工,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
建筑主体完工五方认证,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5%;
外装饰完成一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0%;
外装饰完成,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
竣工五方认证,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
竣工验收备案,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
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
2.七层(含七层)以上十七层(含十七层)以下的建筑,支取节点是:
建设层数达地上五层,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
每完成五层建设增加一个支付节点,每个节点在监管资金留存比例70%的基础上降低15%,但不低于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的35%;
建筑主体封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5%;
建筑主体完工,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
建筑主体完工五方认证,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5%;
外装饰完成一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0%;
外装饰完成,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
竣工五方认证,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
竣工验收备案,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
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
3.十八层(含十八层)以上二十九层(含二十九层)以下的建筑,支取节点是:
建设层数达地上层五层,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
每建设五层增加一个支付节点,每个节点在监管资金留存比例70%的基础上降低10%,但不低于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的35%;
建筑主体封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5%;
建筑主体完工,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
建筑主体完工五方认证,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5%;
外装饰完成一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0%;
外装饰完成,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
竣工五方认证,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
竣工验收备案,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
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
4.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的建筑,支取节点是:
建设层数达地上层五层,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5%;
每建设五层新增一个支付节点,每个节点在监管资金留存比例75%的基础上降低5%,但不低于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的35%;
建筑主体封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5%;
建筑主体完工,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
建筑主体完工五方认证,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5%;
外装饰完成一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0%;
外装饰完成,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
竣工五方认证,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
竣工验收备案,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
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
(二)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资金使用节点证明材料:施工进度节点,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建筑主体完工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建筑主体完工五方认证的,提供五方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外装饰完成一半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外装饰完成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竣工五方认证的,提供五方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竣工验收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3.工程进度验收及付款证明书;
4.现场勘查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已支取过重点监管资金的,开发企业再次申请拨付时,应提交上一次用款证明;
8.其他。
(三)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并说明理由。
(四)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从批准预售(正负零)的工程节点至不动产首次登记期间产生的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
重点监管资金严禁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五)申请重点监管资金节点拨付时应将监管资金直接拨付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材料商,若开发企业确已支付涉及监管项目的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开发企业可申请将相应监管资金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经监管机构审核,开发企业已付款且拨付该笔资金后不超过应拨付资金比例的,可根据开发企业申请进行拨付。
(六)工程进度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开发企业因支付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出现困难,存在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确需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支付相关费用的,开发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并承诺限期补足监管额度资金。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监督资金使用及保障项目如期交工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予以支持。资金拨付后,如项目仍存在停工缓建、逾期交付或较大逾期交付风险等重大风险隐患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建设。
(七)监管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保函置换与保函金额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
十一、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该资金应优先用于项目工程相关建设。
(一)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其他。
(二)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
十二、精装修监管资金拨付
房屋精装修完毕,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精装修监管资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精装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现场勘查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其他。
经现场勘查,符合拨付标准的,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精装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精装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解除监管
(一)监管协议解除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业务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及余额拨付申请表》;
2.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其他。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解除监管,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及余额拨付通知书》,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监管账户注销
监管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业务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表》;
2.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
5.其他。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通知书》,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账户变更
开发企业更名、监管账户开户行更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2.监管银行出具更名后的支行名称或账号变更证明文件;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提供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
5.企业营业执照;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
8.其他。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十五、不明资金处理
购房人未按规定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监管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开发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划分确认,完成划分后开发企业方可使用该部分资金。
十六、银行账务冲正
(一)开发企业、监管银行或购房人将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造成应纳入监管的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开发企业应办理银行账务冲正业务,需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申请表》;
2.预售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其他。
(二)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通知书》,开发企业于2个工作日内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网签撤销退款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购房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购房款后,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达到拨付节点的,不予拨付),并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购房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
5.其他。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通知书》,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监督管理
(一)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一经查实,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停止签订违规企业新增的《监管协议》,停止审核拨付监管资金,直至整改完成:
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2.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3.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变相逃避监管;
4.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未按期整改的,监管机构可采取降低监管类别、暂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暂停同项目新建商品房预售、录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等行政措施督促整改。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监管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或未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擅自收存预售款,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未及时支付的,擅自拨付资金、扣划重点监管资金用以归还开发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监管机构可暂停其新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管银行资格,并将违规事实通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
银行未按规定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取消下一年度监管银行资格,不得出具保函。
(三)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交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监管部门可按程序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等进行专项审查,开发企业应配合开展尽职调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一楼一策”方案建立政府指定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用于保障商品房项目交付。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现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乌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分级评定方案
附件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
分级评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防范市场风险,按照信用等级评价、分类实施管理的原则,促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分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分级分类实施差别化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提升我市房地产行业风险防范能力。
二、评价方式
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情况、商品房销售管理行为、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配建、累计开发规模、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评定,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分级评分实行百分制,每年评定一次。
资质管理评分占比15%。主要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审核,按照资质等级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情况。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情况评分占比30%。主要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存及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公示监管信息等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行为评分占比25%。主要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房情况。
投诉处理评分占比15%。主要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群众投诉的答复及处理情况。
监督检查评分占比10%。主要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督整改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配建评分占比5%。主要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配建等情况。
在以上评价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近5年开发建设的规模、社会公益、纳税、安全生产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给予加分。
三、评价等级
按照《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分级评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实施年度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级越高,表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强、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社会信用好。
一类监管企业:评价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
二类监管企业:评价分值80-90分(含80分);
三类监管企业:评价分值70-80分(含70分);
四类监管企业:评价分值70分以下。
新设立或初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价为一类监管企业。
四、评价程序
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照评分标准和要求逐条自查,于11月1日—15日提交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材料。三类以上(含三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申报的,降级为四类监管企业。四类监管企业未申报的,暂停监管资金拨付。
(二)初评。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采取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于12月10日前,提出企业信用评价初评意见。
(三)复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初评意见,进行复核。
(四)公示。12月20日前,在管理平台集中公示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申报,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分级评定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评价实施单位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对照评定标准逐项审核把关,切实增强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评定结果得到企业和群众认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分级评定标准表
附件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分级评定标准表
序号 |
类别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考评标准及基准分 |
考核方式 |
得分 |
一 |
资质管理 (15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 |
15分 |
1.未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的,扣0.5分; 2.未在管理平台填报从业人员信息的,扣0.5分; 3.未在管理平台填报建设项目信息的,扣0.5分; 4.填报信息不属实的或信息不及时变更的,扣0.5分; 5.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延期、变更手续的,扣0.5分; 6.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扣0.5分; 7.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扣1分; 8.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扣1分; 9.伪造预售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照文书的,扣10分。 |
由房管局行政审批科出具评价分值 |
|
二 |
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情况(30分) |
缴存情况 |
25分 |
1.未按规定缴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款的,每次扣1分; 2.未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的,扣5分; |
由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综合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出具评价分值 |
|
使用情况 |
5分 |
1.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款的,扣3分; 2.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扣2分; |
||||
三 |
商品房销售行为(25分) |
商品房销售合法合规情况 |
25分 |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具备现房销售条件的,擅自销售或变相销售商品房,扣5分; 2.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扣3分; 3.未按照要求进行预审贷的,扣2分; 4.未按照要求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扣2分; 5.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的,或不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商品房的,扣2分; 6.未按照要求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扣2分; 7.未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房源以及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方式欺骗误导购房者的,扣3分; 8.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做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扣2分; 9.委托没有从业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扣2分; 10.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扣2分。 |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监察支队综合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出具评价分值 |
|
四 |
投诉处理(15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投诉情况 |
15分 |
1.投诉超过10次以上的,扣2分; 2.投诉未及时处理的,扣4分; 3.造成群访或越级上访的,扣4分; 4.购房者就同一问题反复投诉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的,扣3分; 5.有效投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2分。 |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监察支队综合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出具评价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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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监督检查(10分) |
行政处罚和日常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
10分 |
1.被自治区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5分; 2.在房产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5分。 |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监察支队综合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出具评价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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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保障性住房配建(5分) |
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 |
5分 |
开发企业项目在预售期间,配建保障性住房申请配售的,应当主动申请资金监管,纳入重点资金监管,按项目进度申请拨付,如违反以上规定的,扣5分。 |
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评价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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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加分项 |
1.近五年竣工验收备案面积(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加1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此项最高分不超过10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申报,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出具评价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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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五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园林景观等表彰,获国家部委表彰的,每项加3分,获自治区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加2分,获市(区、县)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加1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区、县)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记录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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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积极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加1分,响应政府号召力助力乡村振兴的,加1分,吸纳残疾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每聘用3人加0.5分,最高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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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市(区、县)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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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责任到位的,每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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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第三方信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AAA加10分,AA加8分,A加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