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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6-15 19:06 阅读

各有关商业银行:

现将《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612


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行为,切实维护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指导监督全市监管银行年度评价工作,并适时公布评价情况。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日常考评工作。

第四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与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签订的《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监管业务负责人,并配备专门的经办人员,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监管银行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考评基础分为100分,以年度作为计分周期,计分周期届满,重新开始计分,并将上年度的计分记录予以存档。

第七条 评价信息主要通过对监管银行日常检查和开发企业反馈等方法获取。具体由市房管局牵头落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协助配合。

第八条 监管银行评价,分为三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4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考评结果不合格,暂停其当年预售资金监管资格并限期整改,同时向监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对监管银行考评,按照下列评分标准扣分或加分:

(一)自按揭贷款符合发放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按揭贷款缴存监管账户或者擅自将按揭贷款划转至开发企业一般账户的,每次扣20分;

(二)未按监管协议规定,擅自拨付、扣划监管资金的,每次扣20分;

(三)明知购房款应进未进入监管账户的行为,未于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的,每次扣2分;

(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于当日未告知监管机构,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冻结、扣划文书上传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每次扣2分;

(五)对未标注商品房网签备案编号,产生的按揭贷款不明入账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未能核实资金来源并调整的每笔扣1分;

(六)未按《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内容拨付监管资金的,每次扣5分;

(七)符合预售资金拨付条件,自收到《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资金拨付的,每次扣5分;

(八)无故缺席预售资金监管会议、培训、约谈等活动的,每缺席一次扣5分;

(九)一个考评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在下一年度考评计分中加10分。

第十条 监管银行当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新增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一)拒不接受监管机构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的;

(二)擅自将按揭贷款资金截留或拨付到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三)未根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擅自向开发企业拨付监管资金或者擅自挪用监管资金的;

(四)不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等相关义务,接受监管机构约谈后仍未履行义务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在对具体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终止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给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将永久取消预售资金监管资格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被取消预售资金监管资格的,由开发企业重新选择监管银行,原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全部划转至新的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对扣分有异议的,应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监管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7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关于《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考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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