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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9-25 19:09 阅读

风险提示

近期,发改部门接到舆情反馈,相关企业在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后,在未办理任何前期手续(国土、规划、施工许可等)的情况下,已面向社会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项目的后续建设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请各区(县)和广大建筑行业从业者明辨风险、谨慎投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附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政策说明

2023年9月23日

附件: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政策说明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指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其后,企业即可自行组织建设。企业报送备案的项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之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制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但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二、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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